一、派駐法務總監制度的意義
法務總監是由出資人向出資監管企業派駐的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對派駐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決策實施監督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派駐法務總監制度,是指省國資委規范派駐法務總監的管理及法務總監為防范企業法律風險行權履職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的總稱。派駐法務總監制度的意義主要有:
1、派駐法務總監制度是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創新和發展。
2、派駐法務總監制度是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必然要求。
3、派駐法務總監制度是強化國資監管,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客觀需要。
4、派駐法務總監制度有助于企業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范化,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
二、派駐法務總監的依據和法務總監的工作職責
(一)派駐法務總監的主要依據
1、法律法規依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2、規章依據: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6號)。
3、制度依據:省國資委《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資監管企業法務總監管理辦法》(贛國資法規字[201 0]41號)
(二)法務總監的工作職責
1、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2、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3、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務工作網絡體系;
4、根據需要,安排法務人員過程參與一些重大項目的調研、論證、談判和實施;
5、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6、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7、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8、其他應當由企業法務總監履行的職責。
三、法務總監的工作制度
1、工作報告制度:法務總監對省國資委負責,并向省國資委報告工作,采取常規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專項報告形式進行。其中重大事項報告是指對派駐企業發生的需要報省國資委審核或核準的投融資、重大項目、擔保、改革改制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項進行審核或盡職調查后,形成的意見和建議;專項報告是指對所派駐企業某一方面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分析或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2、聯審聯簽制度:企業需總經理簽署的經營管理重大涉法事項,必須由法務部門出具《法律意見書》,并經法務總監和總經理同時審核簽署同意后方可實施。聯審聯簽范圍包括企業訂立重要合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注冊資本、重大產權和資產處置、重大投融資、重大招投標,重大委托事項、擔保抵押、重大經濟糾紛和各類訴訟事項、涉外經濟合同、涉外法律事項等。
四、法務總監的管理與待遇
(一)法務總監的管理
1、法務總監實行聘任制度,開招聘等方式選聘;由省國資委采取組織選調或公開招聘等方式選聘;
2、法務總監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后經省國資委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但在同一企業連任最多不得超過兩屆;
3、法務總監實行定期交流制度。省國資委結合法務總監履職情況和出資監管企業實際,在出資監管企業范圍內對法務總監進行交流;
4、法務總監實行回避制度。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在該企業擔任法務總監。
(二)法務總監的待遇
法務總監在聘用期間為派駐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法務總監是中共黨員的,應進入派駐企業黨委會;在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任職的,應進入企業董事會;在國有控股公司任職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推薦進入董事會。
五、法務總監的行為規范及責任追究
(一)行為規范
1、不得在企業或其他機構兼職并領取報酬;
2、 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3、不得利用職權在企業謀取任何私利;
4、省國資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規定。
(二)責任追究
1、法務總監不能堅持原則、 忠實履行出資人授予職責的,根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予以問責和處分;
2、法務總監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出資人和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企業支持配合法務總監工作的權責
(一)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標準為法務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企業應當確保法務總監為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對本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和知情權,及時通知法務總監參力。有關會議,傳閱有關文件、決議、會議記錄等;
(三)企業應及時將重要涉法事項報告法務總監,應經法務總監聯審聯簽的事項,企業應按規定報法務總監聯審聯簽;
(四)企業及其員工有權向省國資委報告、舉報或投訴法務總監的違法違規行為。